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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接出新规
农民工未达待遇领取年龄不能退保大龄人员可建临时账户
本报讯(记者 刘洋) 我市启动实施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可到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我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规程。
农民工养老保险
只能转移不能退保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就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此外,我市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与以往的办法相比,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包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也包括农民工。按照政策规定,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各地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规定不再允许农民工退保,如果农民工需要离开青岛,那么只能将养老保险进行转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参保人关系转移后
领取待遇有三种情况
据了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后,参保人领取待遇地点有三种情况,即: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此外,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明确缴费工资指数
大龄人员可建临时账户
政策规定,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在非原参保地或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并参保缴费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要领取《参保缴费凭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当要离开青岛不再回本市就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职工的《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职工到外地就业时,在办理完参保手续后,需向新参保地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书面转移接续申请,然后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我市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缴费凭证》包含参保人在我市参保的起始时间,在我市的实际缴费月数,在我市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拥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参保职工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参保职工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2010年3月4日
阅读数:85 [2010-03-05 19: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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