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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0090501
马延庆诉青岛市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90
案情简要:
当事人马延庆自1999年1月到公司工作,岗位为配送工, 2002年1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每天上班没有休息日,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4月30日,公司称收到客户投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当事人称并没有公司所称的失职及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的事实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的社会保险。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费164016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1802.5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4800元。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件进展:
(1)2009年5月2日,当事人来到机构,情绪激动地抱怨单位将其辞退,虽然给出的理由是客户投诉,但实际原因认为是在单位工作时间长了,单位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想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才找借口辞退他的。因辞退为口头,建议当事人回去索要书面的辞退通知。
(2)5月4日,当事人带着单位出具的辞退通知书来到机构。对于客户投诉的事情当事人坚决否认,说客户只是对产品有意见不是对服务不满意,而且那件事情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单位的相关制度也没有规定接到一次客户投诉就要辞退。当事人表示不管是否胜诉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主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客户投诉的真实性和规章制度是否规定,法律上举证责任在单位,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写好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前去递交。
(3)5月10日,当事人打来电话通知,开庭时间为6月25日。
(4)6月25日,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参加开庭。开庭中单位提供客户投诉的证据,我们对真实性提出质疑。等待裁决。
---小陈热线
阅读数:275 [2009-07-11 12: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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