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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0090603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昏迷不醒,高额医疗费用谁承担?
绛红诉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案案件跟进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98
案情概况:
当事人系青岛李沧区某电子厂员工,在2009年3月28日晚上8点下班后,在去工厂对面的宿舍休息时穿越马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本案中绛红没有走人行横道,而车辆是斯太尔载重汽车,也没有限速履行观察的义务,因此认定车辆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红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被送至青岛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后于2009年4月14日转入青岛市市立医院接受治疗,于2009年6月1日解放军401医院住院。当事人迄今仍然昏迷不醒,护理等级为一级。每天的医疗费都要花掉1000多元,当事人多次向被告催要医疗费,被告态度不积极。
案情分析:
本案是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一个典型的案例,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同时再要求工伤赔偿。就本案的医疗费来说,在工伤方面,可以由单位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如果已经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但是前提是必须认定了工伤。现在单位将工伤认定报上去了,但是没有下来认定结果;在交通事故方面,因为负次要责任,在主张医疗费的过程中,应当与对方分成。在工伤认定没有下来的情况下向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要求赔偿是合理的。司机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职务行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汽车所在的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该车辆已经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
个案跟进:
1,2008年6月8日,当事人在401医院接受治疗,通过机构在401医院的宣传材料认识了机构,当事人的母亲上午到机构后,说明孩子的情况,现在一直在401医院接受治疗,每天都在做高压氧。每天花费的费用有1000多元,现在已经无力支付这笔钱,但是交通事故的对方只付了20000元就不付款了。电子厂称已经给报工伤了,但是结果还没有下来,单位现在也不愿意付款。根据以上情况,机构决定先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在法院受理后请求法院先于执行。因为当事人实在是困难,根本拿不起诉讼费用,因此想法院申请缓缴诉讼费用,机构帮她写了起诉状、缓缴诉讼费申请、先于执行的申请。
2,2008年6月9日,当事人将起诉状和缓缴诉讼费用的申请递交上去,但是缓缴诉讼费用需要村委会的贫困证明,因此没有办法直接立案。当事人马上让家里人从村委会开出证明。并且快递到青岛。
3,2008年6月11日,当事人拿着起诉状和缓缴诉讼费用的申请递交到法院,等待法院的受理通知。
阅读数:344 [2009-07-02 16: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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