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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强迫与工伤者解除劳动关系,权益该怎样维护?

案件编号:20090604

 

饭店强迫解除与工伤者的劳动关系,权益该怎样维护

 

高化学诉青岛体育饭店劳动争议案件跟进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99

 

案件跟进:

 

当事人2007528进入该单位工作从事厨师工作,在20078月份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2007919出门倒垃圾的时候受伤,2008619经青岛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81223鉴定为伤残九级。在200811月份,单位强迫当事人上班,做勤杂工!2009116,单位用三个人按住申请人让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签字,当事人不肯,于是三人按住当事人强迫他按上手印。20091月单位为当事人停缴社会保险。该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被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321认定为无效协议。因此单位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那么应当向单位主张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

 

案情分析:

 

当事人被强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各项待遇应该由单位承担。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个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再要求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7条确定。主张的权益有:20075.28-20078月的社会保险,20091月至20096月的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求给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手续。

 

案件跟进:

 

120096 10日,当事人来到机构,说了自己的遭遇,希望能够挣回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挣一口气,机构决定对他进行帮助。因为当事人曾经和用人单位就工伤的医疗费和工伤待遇进行过仲裁,因此当事人对仲裁等方面的知识非常的了解。因此机构作为一个幕后的支持者不直接出庭代理了。机构代他书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当天即去立案。

22009617,接到劳动仲裁的开庭通知,定于200977开庭。

32009630,当事人来到机构,机构告诉他如何去做,并且告诉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证据的相关规则。

 

阅读数:245    [2009-07-02 16: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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