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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0081203
涂鸿宇诉青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争议案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87
案情简要:当事人2006年12月21日~2007年2月2日为公司做家庭装修施工,签有施工合同,工程款也有明确约定,但问题是当事人手中只有合同的复印件。工程完工后公司拖欠装修工程尾款7060元一直不付。另外,公司尚欠当事人按约定返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4165元。现为当事人写好诉状前去起诉。
仲裁请求:
1. 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尾款7060元。
2. 被告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4165元。
3.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进展:
1,自2008年8月份当事人就多次来到机构咨询,陈述情况之后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手中的合同是复印件,拿此证据起诉的话恐怕不会顺利。建议当事人回去通过录音等途径好好收集证据。考虑到合同复印件上的期限是06年12月,所以建议当事人抓紧时间,以免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2,12月3日,当事人来到机构,带来新收集到的录音证据,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写好诉状前去起诉。
——小陈热线
阅读数:350 [2008-12-24 20: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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