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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鸿宇诉青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争议案

案件编号:20081203

 

涂鸿宇诉青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争议案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87

 

    案情简要:当事人20061221~200722日为公司做家庭装修施工,签有施工合同,工程款也有明确约定,但问题是当事人手中只有合同的复印件。工程完工后公司拖欠装修工程尾款7060元一直不付。另外,公司尚欠当事人按约定返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4165元。现为当事人写好诉状前去起诉。

    仲裁请求:

1.  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尾款7060元。

2.  被告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4165元。

3.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进展:

    1,自20088月份当事人就多次来到机构咨询,陈述情况之后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手中的合同是复印件,拿此证据起诉的话恐怕不会顺利。建议当事人回去通过录音等途径好好收集证据。考虑到合同复印件上的期限是0612月,所以建议当事人抓紧时间,以免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2123日,当事人来到机构,带来新收集到的录音证据,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写好诉状前去起诉。

 

                                   ——小陈热线

 

阅读数:350    [2008-12-24 20: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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