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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刚诉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跟进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72
案情概况:当事人于2008年1月9日进入该单位工作,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入职以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存在严重的加班行为,每周休息一天,每天都要加班,上午7:45上班,下午5:00下班,2008年8月22日申请人因为上述权利得不到维护而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于2008年10月12日办理离职手续。
案情分析:本案是比较简单的一个案件,事实很清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补缴社会保险,每月的双倍工资,已经支付过一倍,再支付一倍,因为是主动辞职,而且没有说明辞职理由,因此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恐怕比较困难。加班费是应当支付的。
案件跟进:
1,2008年11月16日,当事人来到机构,说明来意,带来了唯一的证据工资卡,机构认为有工资卡就可以证明工资的数额和工作的期限,是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机构为当事人出具了仲裁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
阅读数:386 [2008-11-16 21: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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