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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伟诉孙洪、杨中和、青岛某保险公司

案件编号:20081102

陈小伟诉孙洪、杨中和、青岛某保险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案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71

        案情简要:

20071017日,陈小伟(六岁)在小水清沟村内被孙洪所有的客车(由杨中和驾驶)撞伤,致使陈小伟左腿部受伤。20071025日,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方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中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小伟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之后,陈小伟先后在青纺医院、401医院、北京儿童医院治疗,车主给了医药费1万元左右,陈小伟的父母花去医药费1万元左右,现后续治疗费还需4-7万元。车主不再给赔偿,陈小伟父母无力承担医疗费,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

本案中,陈小伟被客车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司机杨中和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杨中和与车主孙红属于雇佣关系,孙是雇主,杨是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雇主孙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杨中和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孙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内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7749.86元(自付:8699.86元,被告已付:905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41077.53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43894.14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85676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生活补助5250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50000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216

        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510

        9.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负担原告的全部后续治疗费用70000

        10.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负担原告后续康复费、护理费100000

        1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

    总计人民币624373.5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

    (12008116日,陈小伟父亲陈伟来到新市民之家咨询,向工作人员陈述了案件事实,工作人员建议其去法院起诉,先得准备好证据、诉讼材料等。

    (220081110日,报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由机构工作人员免费为其代理诉讼事宜。当天下午,工作人员为其写好诉状,由当事人去四方区人民法院起诉。

阅读数:435    [2008-11-15 21: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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