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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0081102
陈小伟诉孙洪、杨中和、青岛某保险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案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71
案情简要:
2007年10月17日,陈小伟(六岁)在小水清沟村内被孙洪所有的客车(由杨中和驾驶)撞伤,致使陈小伟左腿部受伤。2007年10月25日,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方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中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小伟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之后,陈小伟先后在青纺医院、401医院、北京儿童医院治疗,车主给了医药费1万元左右,陈小伟的父母花去医药费1万元左右,现后续治疗费还需4-7万元。车主不再给赔偿,陈小伟父母无力承担医疗费,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
本案中,陈小伟被客车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司机杨中和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杨中和与车主孙红属于雇佣关系,孙是雇主,杨是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雇主孙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杨中和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孙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内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7749.86元(自付:8699.86元,被告已付:905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41077.53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43894.14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85676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生活补助5250元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50000元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216元
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510元
9.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负担原告的全部后续治疗费用70000元
10.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负担原告后续康复费、护理费100000元
1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
总计人民币624373.53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
(1)2008年11月6日,陈小伟父亲陈伟来到新市民之家咨询,向工作人员陈述了案件事实,工作人员建议其去法院起诉,先得准备好证据、诉讼材料等。
(2)2008年11月10日,报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由机构工作人员免费为其代理诉讼事宜。当天下午,工作人员为其写好诉状,由当事人去四方区人民法院起诉。
阅读数:435 [2008-11-15 21: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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