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金、赵树人诉青岛某物业管理公司、曹县某劳务派遣公司案件跟进
青岛小陈热线法律援助案件刊登No.70
案情概况:当事人于2008年4月份进入单位工作,工作之初,单位拿着空白合同,让员工在上面签字,然后收回,因此两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该单位工作的方式是工作12小时,休息24个小时,并且没有投社会保险,当事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找到机构,除了工资卡没有任何证据。
案情分析:本案的证据只有工资卡,该劳动合同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而且本身没有,主张的权利有:支付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为加班当然的主张加班费,但是因为证据在单位掌握,因此需要对方举证,这样在对方举假证的情况下,只要形式要件合法,当事人无法推翻该证据。社会保险缴纳是必然的,但是现在没有一个强制措施去强迫单位补缴保险,另外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因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跟进:
1,2008年11月11日,当事人来到机构,说明情况,并且说已经立案了,仲裁请求是加班费、社会保险、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不知道如何去做,来到机构,希望获得帮助。机构认为有劳动合同,但是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这样可以去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不过困难较大,不如把两个公司都告上,这样加班费和社会保险根据该物业管理公司和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同时增加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这样才能够要求经济补偿金。
2,2008年11月16日,因为提起增加仲裁请求,并且增加被申请人,因此要另行通知,所以现在开庭时间不确定,当事人从该单位要到了合同,是普通的格式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劳务派遣的内容,而且和现实有矛盾。
3,2008年11月24日,两个当事人来到机构,和机构一块计算加班费及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加班费的计算应当依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来计算,不包含各种奖金与津贴,因此机构给当事人计算的加班费基数要比实际的高。
4,2008年11月25日,庭前调解,双方都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因此与该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支付5000元的加班费,同时与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支付1520元解约补偿金。
阅读数:443 [2008-11-11 20:58:53]
[上一篇]:郝明娟诉青岛某职业学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下一篇]:陈小伟诉孙洪、杨中和、青岛某保险公司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