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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经营者协商
   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特别提醒的是,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实物,以防丢失。
   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受损害后,若与经营者协商不成,也可选择行政部门(一般是工商所)申诉。这需要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受害经过,提出索赔要求。有关部门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赔偿等决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四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与经营者协商不成;
   (2)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
   (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做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
   (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经调解不成,消协可支持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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